红网长沙4月7日讯(记者 谢伦丁)湖南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最新出台的《关于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作出说明。省监察厅副厅长、省优化办主任李利君介绍,今后对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将采九种形式追究处理,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对应追究纪律责任的情形,另作原则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2002年以来,湖南先后出台了《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省市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湘发《2002》10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 “这些制度和办法直接涉及机关效能和优化经济发展,这些制度和办法虽然出台了,但有的还没有得到认真贯彻执行,甚至有的地方不作为、乱作为、缓作为等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仍有禁无止。”李利君介绍,2002年发布的《暂行规定》只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未对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予以明确和规范。 湖南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今年联合出台的《处理办法》,就是在《暂行规定》基础上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处理办法》分为五章二十六条。主要包括总则、处理的情形、处理的方式及运用、处理的程序、附则等五章。总的目标是建立健全问责机制,贯彻“有权必有责,违责受追究”的原则,依法依规问责。 《处理办法》对需要问责的行为,作了十分具体详尽的规定,其中还提到,对“干预、压制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行为,也应该作出相应问责处理。 而问责的范围,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将参照以上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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