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广军)《湖南省湘江管理条例(草案)》昨日起在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www.hunan.gov.cn)上征求意见,根据此条例草案,湖南将建立健全湘江流域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湘江流域内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证。
在4月20日前,社会各界可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传真为0731-89990712,电子邮箱为qiqi_peng@sina.com。
条例草案规定,省政府对湘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并设立湘江流域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湘江管理的重大事项;而在湘江流域汛期、枯水期,湘江干流和主要支流的防洪抗旱工作由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
条例草案要求,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政府决定相结合的湘江管理重大决策机制,湘江管理中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实行专家论证。
条例草案规定,省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湘江流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并公布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录。湘江流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从事导致水源枯竭和水质污染的活动。湘江流域内城市和重要城镇应当规划建设能够保证十五天以上生活供水的应急饮用水源地。
据了解,对湘江流域内汞、镉、铅、砷、铬、锑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并禁止在湘江干流和湘江流域内具备饮用水源功能的水库从事围网养殖。
根据规定,湘江流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统一管理。湘江流域涉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确定由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统一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统一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统一实施河道采砂违法行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