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5日,犯罪嫌疑人贺强华、刘嵘、张正夫、姚长明、郭丹因犯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湖南涟源市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2年10个月,缓刑5年;2年,缓刑3年;10个月,缓刑1年;10个月,缓刑1年;对上述五名犯罪嫌疑人各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共计25万元,另追缴5人违法所得28.7万元。 犯罪嫌疑人贺强华任湖南神斧169厂副总经理兼涟化分公司经理、刘嵘任涟化分公司财务科长、张正夫任涟化分公司供应科长、姚长明任机电科长、郭丹任涟化分公司车间主任。2008年4月至2010年3月,贺强华、刘嵘、张正夫、姚长明、郭丹利用职务之便,借开碰头会的机会以处理废硝酸铵袋、废铁没有入账的钱和虚报谷壳入库的钱等私分的方式将公款17.22万元分掉,其中贺强华分得7.2万元,刘嵘、张正夫各分得3.6万元,姚长明分得3.7万元,郭丹分得3.22万元。2006年2月至2009年4月张正夫收受他人贿赂6.498万元。
张正夫、姚长明、郭丹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且积极退赃,获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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