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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明确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
发布时间: 2010/12/15 11:14:39 被阅览数: 620 次 来源: 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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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4日电 根据中国政府网14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各地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

    《意见》提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意见》明确,2010年,各级政府按照不低于人均1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起,进一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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