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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价格垄断规定》等发布 严惩六类价格垄断行为
发布时间: 2011/1/5 10:28:08 被阅览数: 637 次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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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4日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日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宣布新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据发展和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反价格垄断规定》共分29条,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八种价格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在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费用等六类价格垄断行为。

    发展改革委同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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