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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二手房交易全额征营业税
发布时间: 2011/1/7 10:52:08 被阅览数: 606 次 来源: 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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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为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规定,根据市政府2010年12月30日下发的《会议备忘录》精神,经与市地税局研究决定,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税费征收问题正式明确:90平方米以下唯一住房收取1%契税;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住房征收2%契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的按4%税率征收契税。最值得关注的是企事业单位二手房交易,除正常契税之外,还将全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5.575%,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事业单位二手房交易营业税由转让方缴纳

    对企事业单位二手房(住宅和非住宅)交易(房改售房、拆迁安置返还等政策性住房处置除外),按5.575%税率全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由转让方缴纳。符合减免政策的,由房屋登记机关受理核价打单后,由当事人到芙蓉区地税局“二税办”办理相关减免手续。对个人购房征收营业税按原有规定执行。继承、赠与按原规定1%税率征收;二手房交易综合税按原规定1.88%征收。手续费、登记费等按原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期房和二手房以网签时间为准,现房以受理时间为准。

    购买90平方米以上普通住房按2%税率征契税

    对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含)以上的非本市户籍的个人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普通住房(含经适房、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房),且该住房在本市属于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唯一住房的,签订承诺书(式样由地税局制定)后,按1%税率征收契税。

    唯一住房认定含三种情况:一是家庭成员第一次购买住房的;二是家庭成员曾经购买过住房但已发生转移的,再次购买唯一住房的;三是家庭成员只购买过非住宅的,现购买唯一住房。认定由工作人员在受理和审批环节把关。社会保险以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住房(普通住房指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的住宅)或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按2%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指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或非住宅的,按4%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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