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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草案二审稿大幅降税
发布时间: 2011/2/24 10:43:32 被阅览数: 580 次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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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2月18日,山东潍坊车展展厅内挤满了前来看车购车的市民。受车船税新政策出台等事件的影响,不少消费者选择年关出手。针对此次车船税草案二审稿,有车友认为,草案虽然体现了扶持小排量、限制大排量的意图,但却未体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资料图片

  车船税法草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昨日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这次会议的重要任务是为即将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做准备。为此,全体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同时,会议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车船税法草案,审议任免铁道部部长的议案等。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审议的车船税法草案二审稿吸纳民意,对原草案规定作出大幅调整,降低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乘用车的税额。

  社会公众要求“减负”

  乘用车是指核定载客9人或9人以下的小型客车。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在作说明时介绍,目前2.0升及以下乘用车占乘用车总数的87%左右。

  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小型客车按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统一计征。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车船税法草案一审稿将现行规定修改为按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税额幅度为60元至5400元。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车船税的税额幅度上调过大,给群众增加了负担,建议经更细致的测算后适当降低。此外,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不少公众也要求降低税额幅度。

  税收收入与原来持平

  经相关部门研究,草案二审稿提出的修改方案实现了公众的“减负”愿望,仍将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七档,1.0升以下保持不变,为60元到360元;将1.0升以上至1.6升的税额幅度由草案原来规定的360元至660元降至300元至540元;将1.6升以上至2.0升的税额幅度由草案原来规定的660元至960元降至360元至660元;2.0升以上至4.0升的税额幅度也作了微调。

  与原草案的税额幅度相比,新方案降幅十分明显。根据有关部门测算,按照新方案,排量2.0升以下、占乘用车87%的车主的名义税负不会增加,并且各档税负也基本上相当于车价的0.5%,全国存量车船的车船税收入总额将与目前收入基本持平。草案的这一修改,使广大车主在最关心的问题上得到了较为圆满的回答。

  张柏林表示:“2.0升及以下乘用车的名义税负不会增加。”同时,这样存量车船的车船税收入与原来收入基本持平。

  ■ 立法焦点

  1 验车时应提交纳税证明

  根据车船税法草案二审稿,车主定期检验车辆时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缴纳车船税证明。

  此前的草案一审稿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登记,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审议情况】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定期检验是对车辆性能的检验,是否纳税与检验是否合格没有直接关系,建议对草案的规定再作研究。有些社会公众对此也提出了意见。

  相关部门经研究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管理方面有监管措施,数据较全,规定由其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检验手续时,为税务机关依法征收车船税做些协助工作,是可以的。

  据此,草案二审稿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2 游艇拟按长度征车船税

  根据二审稿,我国将按游艇长度为计税依据征收其车船税,税额幅度为每米400元至2000元。此前,草案一审稿规定,游艇的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审议情况】 有些常委会委员、专家提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车船税法应对游艇的税额幅度作出规定,具体适用税额可由国务院在法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相关部门研究认为,对游艇的计税依据可以考虑长度、价值、发动机功率或者吨位等因素,鉴于游艇的长度与价值基本呈正相关关系,一些国家也以长度作为计税依据,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游艇登记管理实际和征管可操作性考虑,建议在车船税法所附税目税额表中规定,以游艇长度作为计税依据。

  同时,草案二审稿还授权国务院在法定税额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3 高能耗车加税规定被删

  二审稿删去了对“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加收车船税的规定。此前的草案一审稿曾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加收车船税,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办法。

  【审议情况】 一些常委会委员、专家提出,由国务院规定车船税的减免是可以的,但不宜由国务院规定加收车船税,而且对“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很难界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宜瑜在分组审议中就提出,“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加收车船税”的说法不太合适。“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应该严格禁止使用,不能用税负来调节,不应鼓励用交税置换排污权。”其他部分常委会委员也提出了类似意见。

  经过相关部门的研究,草案二审稿删去对“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加收车船税的规定,并在车船税减免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车船税减免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新闻解读

  新华社:税额大幅调整体现“民主精神”

  车船税法草案在公开征集意见4个月后,经过“大修”于昨日提交二审。修改后的草案在吸取公众提出的近10万条立法意见基础上,对不同排量乘用车的税额进行了大幅调整。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展现出民主精神、民生情怀。针对草案吸纳民意的“大修”,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给予肯定。

  早在200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决定法律草案除不宜公开的以外,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布,以促进和保障公民有序参与立法。车船税法草案修改是坚持“开门立法”的最新案例。

  在公开征求意见时,公众一大诉求就是“减负”,因为原来的草案只降低了1.0升以下排量的税额,多数车主都增加了负担。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公众的呼声引起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方面经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对税额幅度重新进行测算,最终提出新方案。

  当今,一些地方在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过程中走过场、搞形式,甚至出现“被代表”的质疑,结果既损害了群众利益,又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在重大决策过程中,必须真正发扬民主精神,真诚倾听群众呼声,使决策更加民主、更加科学。

  本版稿件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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