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湘潭3月5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李志宏 通讯员 郑惠)日前,湘潭市岳塘区法院依法对原湘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总经理肖海鹏受贿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海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1996年至2000年,肖海鹏在担任湘潭酒厂厂长期间,主持建设了一栋职工安置楼和一栋商住楼项目。开发商周某为感谢肖海鹏在项目开发中给予的“关照”,让肖海鹏在他开发的宝塔南路沿街商住楼购买住房一套和门面一间,价值138135元,但只收了肖海鹏38000元房款,少收10万多元。
从2003年到2005年,肖海鹏任担保公司总经理期间,湘潭某化工公司的法人代表刘某,通过担保公司信用担保先后在银行贷款5笔,共计550多万元。为感谢肖海鹏在信用担保方面提供的帮助,刘某送给肖海鹏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肖海鹏收受贿赂12次,共计38万余元。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